一、总则第一条 烟台九三艺术院是在九三学社烟台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非盈利性艺术活动机构。 第二条 本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纪守法,遵守《九三学社章程》。 二、宗旨 第三条 本院坚持传承九三学社“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致力于服务和推动地方文化艺术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艺术氛围,推进九三学社文化建设,提高社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组织机构第四条 本院组织机构由名誉院长1人、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名誉院长、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九三学社烟台市委常委会议任命。 第五条 领导机构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经社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可作调整。 第六条 院长会议为本院决策机构,院长会议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院长会议研究商定本院发展战略及其他重要事项、重要活动,决定的重要事项需报社市委备案,重大活动需经社市委批准。第七条 院长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艺术院工作,负责筹划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秘书长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院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上呈下达和各种后勤服务工作。 四、成员第八条 本院由烟台市热心艺术研究、具有较高艺术造诣的九三学社社员为主体组成。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择优聘请非九三学社社员为特聘艺术家,特聘艺术家聘期三年。特聘艺术家需认可本院章程,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职能第十条 配合我社以至我市重要政治和文化活动,开展或参加书画摄影展、艺术表演、扶贫助困等活动,扩大我社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构建社内外书画、摄影、戏剧、声乐等艺术家交流的平台,开展艺术研讨,推动文化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组织社员参与活动,活跃我社人文文化氛围,成为广泛联系社员的有效方式。 五、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烟台九三艺术院成员应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积极参加本院活动,维护本院权益。有对本院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院的自由。 六、其他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烟台九三艺术院成立之日起生效,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修订,解释权归本院院长会议。
|